物权法中有关国家专有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2 16:08
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抒l生规定。
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4.矿产资源。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
5.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本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国防法第37条第2款及本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外有“公用财产”的概念,国外的公用财产指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财产,如公共道路、公路、街道、桥梁、水库、图书馆、港口等。有的国家规定公用财产属于社会公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享有主权和管理权。公用财产不能转让,不适用取得时效,在这点上,与我国的国家专有财产有类似的地方。
相关文章
- ·《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 · 《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物权法判读之二十
- ·关于共同共有的物权法规定
- ·《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的若干
- ·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
- ·物权法草案确立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平等保护
- ·企业拖欠退休职工医药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物权法实施后有关新类型行政案件及新问题研究
- ·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 ·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
- ·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 ·物权法讨论之己见 居住权的规定有无必要?
-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 ·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 ·物权法草案一般规定之评析
- ·物权法中不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 ·浅议《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