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物权法的颁行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大事,它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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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物权法的颁行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大事,它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同时,《物权法》作为国家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虽然属于民法的范畴,但其中包含了许多律规范,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为此,在物权法实施后,必将出现许多新类型行政案件和新问题。比如物权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物权法中涉及到的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争议。笔者认为,《物权法》颁行后,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来说,可能出现的新类型行政案件以及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把握问题。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物权法》已明确地划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也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引起行政诉讼。如当下为公众诟病的城管“没收式执法”将受到物权法的挑战。也就是说,在罚款、没收财产方面,物权将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而现在有争议的是,城管没收无牌小贩的工具和商品,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是否冲突?比如某无牌小贩,连续两天被城管没收推车、炉锅、水果和玉米。物权法专家认为,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没收物品若损毁还可索赔;而某城管则称,执法有理有据,暂扣物品受罚后可以领回,与物权法不冲突。[1]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时,若发现执法部门没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面对公权和私权的行政界限争议,如何审查和准确把握,依法对公民、法人行使行政审判的救济权?因物权法的颁行,无异于一场自觉自为的普法运动,这场普法运动所激发出的能量在持续的释放之中,必将引起许多的行政诉讼。也正是由于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还难以把握,还需要最高法院对此类行政案件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期使人民法院在审查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对公民和法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进一步准确掌握《物权法》关于公权和私权的实质要件,依法依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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