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在余振东之前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许国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国被捕。
最高检官员:中美执法合作灵活务实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做客正义网,就余振东被遣返细节及检察机关追逃行动与网友交流。陈东说,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
对于此案的另两位嫌疑人许超凡、许国俊,陈东说,他们“始终都在掌握之中”,“这个案子进一步处理的结果,还要看法庭审理的程序和结果,但是在执法层面上,中美之间始终都在进行着灵活务实的合作。如何更有利于两国司法部门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双方具有高度的共识。”
■专家观点
“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中国行使审判权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
记者: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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