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郊农村因分配问题引发的不稳定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类问题越多。各地解决的方式,基本是制订村规民约和实行股份制(广东和海南)两种方式。但村规民约往往因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并不能撤底解决农村稳定问题,经常受到法院判决的冲击(山东省高院自2004年9月2日起已经不受理);股份制改造涉及很复杂的股权划分,并且现在也暴露出了法律上的障碍:因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土地股份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私有。按照股份制的原理,股份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这从根本上触及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制度,至少目前为止尚未得到国家的认可。(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怎样解决农村集体财产的处置和农村的社会稳定问题,笔者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一种所有权制度,与这种所有权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
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后富裕到人们都不稀罕财产,逐渐消除个人对财产的占有欲望,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的背景,是通过社会革命剥夺土地私有者的土地归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使全体农民平等地在土地上劳动,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按劳分配”,消灭了地主收取地租的剥削生活(即消灭了按照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的形式)。所以,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特点就是产权不明晰,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只是为劳动者生产提供方便,而不能归私人所有,死亡不能继承,离开村集体时,其在村集体的一切权利也随之消失。这种产权不明晰在计划经济时代并暴露不出尖锐的矛盾,因为计划经济时代全国的土地和产生资料只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农民都可以通过招工或者姻嫁成为自然成为另一个村集体、另一个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一员,仍然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实现“按劳分配”。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个体、民营、股份、外资企业等)出现,分配形式已经不再是按劳分配一种形式,随着户口的制度改革和就业渠道的多元化,谁是谁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或者说谁是谁不是农民)的概念也越来越不清晰(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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