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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财产处置及促进农村稳定问题的思(5)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四、笔者对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的认识
由于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远低于土地市场价值,并且存在征地手续上的“马拉松”,和近年来土地市场管理的混乱,现济南市郊农村的建设用地,相当部分不是国家征用,而是村委会和企业的私下交易,征地补偿费也高于国家标准,严格来讲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后果是国家受损,企业、市郊村集体和农民得实惠,由此也导致市郊农村在征地款分配问题上出现的尖锐矛盾。
参照国家法律规定,征地款分为三部分: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用于需要安置的人员。这里关键是分清那些是需要安置的人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的规定,和征用土地造成农村生产资料减少的实际情况,安置补偿费应当是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新的劳动条件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养老保障。农村土地全部丧失农民无地可种,就如同企业破产工人无工可做一样,均是生产资料的丧失导致劳动者失去按劳分配的条件。所以,征地补助费的发放,应当参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办法,即按工作时间长短交纳养老保险,或者发放给职工个人买断工龄,在分配过程中仍体现了按劳取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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