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经》和某经济报的案例,证明在整个信息激励机制的设计方面,两个报刊存在严重的缺陷。因为,机制本身可以理解为契约,即对每一个代理者都有一个消息空间,同时构造博弈规则并委托发出其信息。换言之,机制是一种促使代理者公开其私人信息的博弈规则。因此,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如果委托人将机制设计者看作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则在整个投资媒体的运作过程中,委托者可以根据变化,不断改变配置,也即修改机制直到代理者能够接受契约,同时也达到自己期望效用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鉴于投资媒体的探索性、媒体本身的特殊性和运作媒体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委托人可以采取“依普西龙诚实”假定来设计激励机制。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直接显露机制,诱使代理者将其私人信息完全公开。这个道理很简单,当撒谎还是说实话的后果对一个代理者并无差异时,他就会吐露真情,而不必隐瞒,更不必采取欺骗、出走等极端措施,从而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代理理论的缺陷
1、委托—代理理论的不足
委托—代理理论将建立或签订合同前后,市场参与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关系称为关系。将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基本关系条件下,委托—代理对策、非对称信息对策、激励与激励机制的设计,都是围绕如何使代理人克服利己行为、隐瞒行为,从而达到双方的最大预期效用。而对另一重要关系方面——委托人则没有提及,此乃这一理论的缺陷。
2、委托人问题在传媒投资中的体现
实际上,在近年投资传媒的案例中,委托人问题亦层出不穷。例如,《海南日报》与某公司共同投资在上海创办《证券导报》,某公司投资数千万,但对媒体不熟悉,完全委托《海南日报》运作,可视为委托人。《海南日报》提供管理者、刊号,具有多年媒体运作管理的丰富经验,可视为代理人。但在上海创办《证券导报》半年后,委托人利用掌管财务的权力,又将大部分资金调回证券市场运作,致使该报严重缺乏发展资金,使这一合作陷入困境。又如,前文所述的《新财经》的大股东,在其后的管理过程中,基本放弃委托人功能,最后导致刊物8位主要高管集体出走。实际上,身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实际入股《新财经》等传媒,使其在证券市场成为一个赶上传媒热大潮的上市公司,炒作题材新鲜,从而在消息披露后股价见涨,其数百万投资早已赚回,刊物的盈利与否已无关紧要,出现了对代理方不闻不问,进而导致代理方受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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