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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委托与代理(4)
www.110.com 2010-07-12 13:54

  民通意见: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 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 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 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 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 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 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 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 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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