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论证了公立医院和普通患者之间在一般诊疗活动中所形成的医患关系的委托合同法律性质。认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是实现一定福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公立医院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公立医院独立民事主体的利益诉求,公立医院并无“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是影响医患关系法律定性的主要因素,从而否定了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纵向性,确立了医患关系的横向法律性质。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医患关系的自有特点,提出并论证了医患关系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观点,分析了确认医患关系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意义。
[关键词] 公立医院 一般诊疗 医患关系 委托合同
医患关系是横向的抑或纵向的卫生法律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公认的观点是:(1)在公立医院以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横向的卫生法律关系;(2)公立医院和患者之间,在涉及诸如艾滋病、非典、结核病等监测防治管理方面以及传染病的防治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等方面所形成的医患关系属于纵向的卫生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以上两种情况,不在本文讨论的医患关系之列。本文讨论的是,公立医院和患者之间在一般医疗卫生实践中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影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若干因素分析
要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分析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行业特点,以及公立医院的法律地位等相关因素。
(一)医疗卫生事业是实现一定福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医疗卫生事业是全部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性质如何,是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是实现一定福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性卫生战略目标,认为:“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全世界的一项目标”,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增进健康、预防疾病、及时治疗、康复服务等4个方面的主要卫生保健,我国政府多次明确表示了对该战略目标的承诺。我国《宪法》第33条庄严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以上公约和宪法确立了以国家力量为保障的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的社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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