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横向法律关系中“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性特征,医患关系同样具有,在此不予讨论。
医患关系不仅具有横向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它还具有其自有的特征:
(一)导致医患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体行为性质具有特殊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离不开一定的合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医患关系的发生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客观事实组合构成民事法律事实,医患任一单方行为都不能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民法理论,意思表示要素的具备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医患关系合同论者认为,患者在医院挂号是要约行为,医院发给挂号后就表示了承诺;或者相反,医院开业是要约,患者挂号是承诺,医患双方由此合意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1,将医患关系的发生等同于其它公共事业如铁路运输业中旅客购票的行为。其实,在医患关系中,无论医方还是患方,意思表示的内容均不能说“明确”,也难做到“意思表示一致”。患方对医方的期待,因病、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医方对患方,即使是普通感冒,也不能含有任何效果意思的承诺,更何况随着治疗的进展,疾病的自然转归等因素的影响,医患双方表示的意思随时都处于动态的修正变化之中。事实上就,患方挂号的行为,意思表示极为复杂,难以明确其内心实际期望发生的法律效果,医方接诊的行为同样如此。对此,法律之所以不考虑医患双方民事主体的愿望与否,而直接赋予其法律效力,即只要有符合医疗行业交易习惯的行为出现,如患方求治时医方接诊,就意味着合意达成,医患关系发生,是因为医疗事业的特有技术属性,医患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医方的事实行为为主导的。
(二)医患关系中双方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利益
医患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的内容,又包括人身关系的内容。在医患财产关系中,医方根据服务消耗有按规定收取费用的权利,相应地患方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在医患人身关系中,患方有请求医治、恢复健康、保有生命的权利,相应地医方则有医治疾患、保障患方生命和健康的义务。在医患关系中,医方的行为不但影响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且也总与国家利益相牵涉。以财产关系而言,对同一人同一病,在合于诊疗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医方既可以让患者花费100元一周内病愈,也可以让患者花费1000元两周才病愈,两个结果的差别,除了涉及医患各方利益,对国家医疗卫生福利政策实现的影响也十分明显,而法律却不能要求医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由于国家、医方、患方三者利益平衡的主导权操之于医方之手,这就出现了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由此,医方为追逐单位利益而损害公益、患者利益的现象就不可避免。要降低此种危害,在强化卫生法制建设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医方职业道德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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