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租女友”行为因其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事交往过程中必须应当遵守的重要准则之一,如果民事行为违背了这一准则,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则是必然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女朋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前配偶阶段,至少在男女双方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之始主观上是“希望”达到结婚的愿望的。那么,违背这种初衷而“拟制”男女朋友关系,并且通过这种关系达到欺骗他人目的的“租女友”行为,就难逃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主观恶性了。
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
由于目前,《合同法》尚未对雇佣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它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一些研究也仅停留在理论上。因此,雇佣合同通常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规制。在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并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租女友”合同是男女双方签订的以女方提供假扮男方女友的身份,完成配合男方“善意欺骗”家人的任务的合同。从合同的特点和性质上看,租女友合同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同时,对民事主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合同法》也规定了“参照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参照已有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或设立其他合同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制。法律的“漏洞”不应成为此类合同违法的条件。
从社会公德的角度看,这种“善意的谎言”不应被作为违背社会公德的“恶意”行为。既然租女友合同有其“市场”,就应确定其合法地位,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进行调整。
说法二女方索要“关系”报酬涉嫌卖淫
周志勇(郑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警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双方必须出于故意,同时还要判定两者的性行为是否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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