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眉山东坡区法院获悉,该院就66岁的荣国权与兴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达第四份执行裁定书,该份裁定书解除了先前冻结的房产。
据介绍,荣国权与眉山市兴成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兴成是多年朋友,2007年(10月)、2008年3月、7月王当时因公司运作资金困难,请求荣国权为其想办法借钱,经多方努力,荣国权三次累计为王兴成筹措现金68万元,当时并约定月利息2分,兴成公司先后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借条三张。2008年7月,兴成公司给付其利息9万元,后经荣国权多次催收,王兴成说公司要搞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后有门面、住房,并叫荣不要担心,到时间连本、息一并归还所有借款。之后,眉山兴成运输有限公司权属转让,变更沈群义,现有法人为黄国超。荣国权多次催讨欠款未果, 2009年8月5日,万般无奈的他将眉山市兴成运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年12月1日,东坡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96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4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眉山市兴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荣国权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兴成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偿还。2010年1月20日人荣国权向东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了(2010)眉东民法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皇府地景(一期)”7套商品房的处分权裁定,冻结期限为2年。
第一份执行裁定书下达3天后,2010年3月26日,东坡区法院出据第二份执行裁定书(2010)眉东法执行字第150—2号。案外人黄卫于2010年3月23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其眉房权修文镇第M—091093040663(81平方米);眉房权东坡区字M—010053080456(碧辉园22平方米)、眉权东坡镇第M—011793032580号(103线路边51平方米)三处旧房产以及个人信誉作担保,请求解除冻结措施。东坡区法院裁定,“经过审查认为,黄卫的担保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了对琼州路东侧“皇府地景(一期)”七套商品房的冻结。对黄卫提供担保的三处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
第二份执行裁定书下达不久,荣国权对东坡区法院再次对案外人黄卫所提供的担保标的物提出异议,认为三处房屋以目前市价不足20万元。东坡区法院随即下达第三份执行裁定书,决定对眉山兴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已经作价240万元销售给他人(只是还没有过户)的一栋楼房给予公开拍卖,“如拍卖价格高于240万部分,作为眉山兴成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债权人荣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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