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这两个女的行为比较怪异,保安记下了她们的车牌号。
根据车牌号,民警找到了车主,进一步锁定了两名女嫌疑人的暂住地。
4月17日下午6点左右,民警在马家花园附近将其中一名女嫌疑人陈某以及司机李某抓获。
为吸毒而盗窃买黄金便于销赃
在抓获陈某时,警方还在其暂住地搜出重达2.2公斤的黄金首饰、一尊金佛像以及8万元现金。
陈某供述,4月13日下午,将胡女士挎包偷到手后,她和另一名同伙姚某到取款机试密码,根据胡女士的挎包内的身份证,陈某试出银行卡密码正是其生日。
银行卡密码到手,怕卡主挂失,她们当天下午便跑到金店刷卡买金银首饰。
5月18日晚,民警在肖家河将另一名嫌疑人姚某抓获,并缴获1公斤左右黄金。
据了解,这两名女子均为吸毒人员,是惯犯,经常流窜作案,其中姚某有前科。
目前,姚某已被警方刑拘,陈某、李某被监视居住。
事件延伸黄金升值部分给受害人还是给嫌疑人?
据统计,从4月13日陈、姚二人购买黄金至现在这段时间内,金价创下历史最高纪录,1个多月时间,从253.39元/克上涨到了261.89元/克,总体算下来,80余万的黄金首饰共升值了2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2万余元谁得最合适呢?专家、律师有不同看法。
看法1应返还给受害人
对此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则认为,升值部分应该归属原权利人,即返还给受害人。
我国《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该案的情形并不完全符合该法条,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按照通理,受害人财产被侵占期间所得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原权利人,即为银行卡的主人。
四川大学法学博士张金海也表示,黄金首饰是嫌疑人通过侵害受害人的财产而获得的“”,而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回给受损失的人,既然黄金首饰应该返还给受害人,那么附着在其上的升值财产也应该归属于受害人。
看法2应由嫌疑人所得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认为,嫌疑人偷的是银行卡,而非黄金,到金店刷卡买黄金首饰,已是嫌疑人和金店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独立于之前盗窃案的一种合法民事关系。
因此,黄金升值部分应该由嫌疑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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