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人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新闻媒体旁听案件提供便利等。毋庸置疑,这些要求有助于司法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该规定中也有一些条文不仅内容模糊不清,而且有束缚媒体监督之嫌,甚至与我国的有关法律和依法治国精神存在龃龉。
该规定第九条为新闻媒体对法院的采访报道确立了五项“戒律”:(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凡违反这五条之一的,法院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还要追责。
新闻报道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当然包括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和案件的报道权利,只要媒体没有侵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恪守了职业伦理,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调查和获得的消息进行报道。新闻媒体负责的对象是消费者和普通公民,新闻媒体通过行使自己的报道构成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对新闻媒体的五条“戒律”就值得商榷一下。首先,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如何能“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闻媒体对某个案件的报道如何能上升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如果真能这样的话,难道公民的知情权和司法公正不是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某个个案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审判无疑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同时,新闻媒体怎么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众所周知,只有国家公职人员能接近和掌握“国家秘密”,媒体根本不是“国家秘密”的掌握者,如果某公职人员将“国家秘密”透露给了媒体,那也是该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而不是媒体!况且,《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在此情形下,媒体根本无法旁听甚至采访,怎么可能知道“国家秘密”呢?
其次,“戒律”第二项针对的是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问题是:何谓“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一篇报道失实多少算是“严重失实”?30%、50%,还是80%?根据什么标准计算这种比例?比如,被公诉的“罪名”报道错误算不算“严重失实”?别忘了,根据法理,与事实不符的报道完全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因为没有人或者新闻媒体能够做到言论或者报道(永远)完全合乎事实,尤其是针对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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