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利益区分
草案不含非公共利益征收
强调因“公共利益”征收搬迁
沈岿介绍,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草案不写“‘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准备将“非公共利益”单独成文,但他不知道这个“文”会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下发。
沈岿对这一做法表示理解。他解释说,为了“‘非公共利益’需要”来“征收”和“搬迁”比较复杂。原则上,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和补偿是一种民事关系,但又不是完全的民事关系,因为这也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涉及到政府同意许可。
沈岿认为,“‘非公共利益’需要”不是新条例中两三个条款所能解决的,这样反倒说不清楚,还可能引起新的问题,不如单独成文。
关键词2征收程序
征收公告评论至少30天
民众如有重大分歧,需上报上一级政府
王锡锌介绍,在征收环节中,此次草案文本提出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王锡锌举例说,草案在征收环节增加了一些程序,保证了防止突击征收问题的出现,“草案在能做到的范围内各个方面均考虑到了”。草案中规定了要制定征收计划,虽然征收计划并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但要求未列入征收计划的,不得征收。征收计划中明确征收的范围、时间和目的,并要进行公告,经过专家论证。
其中,有一个征收公告评论程序,要进行30天的公告评论,如果征收范围比较大,则不得少于60天。要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让民众参与其中。对其中的专家和民众的意见公示。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政府可以启动征收程序,如果有重大分歧,则要上报上一级政府,“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经的程序”。
不过沈岿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征收环节中“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和其他一般民众,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要经过听证会的程序,给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机会,对于其他民众则可以通过座谈会等程序参与。
此外,草案明确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对征收公告提出诉讼和复议,在此过程中,征收范围内要暂停新建、改建和扩建,也不得进行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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