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地权若被消灭,谈何保护房屋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华新民 地权若被消灭,谈何保护房屋

  (民间古城保护人士,著有《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

  □本报记者沈颖采访整理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研讨会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我们发现有重大的疏漏,只提到“征收房屋”而没有提及“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征收土地”正是几位教授意见书的精髓之一。

  1990年代后买的房子,很多人没有拿到土地证。只是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其实早就规定应该同时有土地使用权证。有的拿到这个土地证了,又往往不明白它是干什么用的,要知道它证明的不是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而是你拥有土地财产权!但是按现在这种情况,咱们先不说70年,7年之内这个房子是不是能再属于你还是个问题。比如你看国土局的公告里有一个开餐馆的,他有土地证,2055年到期,现在政府改一个规划,临时就要收回去。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有一点应该清楚: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而是业主个人所有,因此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和房屋一起收购。所以,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名称和主旨不对,违反宪法和通则。

  就这几天,长沙市中山西路、西长街、鱼塘街等地拆迁现场,斗大的“征”字,代替了“拆”字,我在长沙市发改委、土地局和市建委网站上发现:商业开发项目却打出政府征收旗号。

  长沙市早在今年七月就制定了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实质为土地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先被政府强制性且无偿“收回”了,然后再谈房屋征收。地权已被消灭情况下,怎么可能保护房屋?又谈何七十年财产权利?这正是我们目前所担忧的。我感觉这份正在制定的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与上述长沙市的规定完全吻合,也与早就应该自动废止的现行拆迁条例本质一致。

  有人说原来是开发商拆迁,以后都是政府拆迁,情况改善了,实际上一直都是政府。只不过以前是开发商在前面充样。有些开发商就是区政府的,官商一体。政府坐收土地出让金。现在有人还抱有幻想。需要强调的是征收必须同时征收土地。条例名称和主旨一定要改变,要不然大方向就错了。

  教授们的意见是撤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予以修改,而我们则认为该条例本身整体违背大法,无修改必要,只需撤消。也不应制定“房屋拆迁法”,而应制定“房屋征收法”,并且房屋征收要与土地征收一并进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