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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2)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关键词·慎用死刑

  严控死刑不是“少杀慎杀”

  现象:当前,由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急剧转型,社会利益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导致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遏制各类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最高法答复: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有人将其浓缩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所谓严格控制死刑,就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所谓慎重适用死刑,就是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子女更改姓氏

  孩子改姓要亲生父母同意

  现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

  最高法答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父母任何一方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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