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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是中的一项重要权力。随着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繁杂,有效地保护隐私权已成为关系个人生存质量的一项重要社会任务。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散见于司法解释。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200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隐私权虽没有被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不失为一项立法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 (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2)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4)刺探。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6)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有不少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学者也就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仍旧保护不足,待于救济。主要原因如下:

  1、司法解释虽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 每一裁判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单靠法官自由心证很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或对具体案件的下判无所适从。

  2、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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