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航茂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认可事发路段由其清扫,故负有对该路段及时清扫并保持路面清洁的义务,是该路段的管理人。本起交通意外发生的路段在管委会辖区内,管委会是该路段的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市容环境管理局及管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佳佳系被孙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轧飞路面上一石头砸中所伤,此事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对佳佳的损害后果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于佳佳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单位航茂建材公司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对路面堆土责任方的追究,航茂建材公司可在本案赔偿后另行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航茂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三大争议焦点 分清谁该担责
面对这起颇为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判长马万年归纳出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之一: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四被告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但确属“交通事故”范畴。同时交通意外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对造成交通事故无责无违章行为不必然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佳佳尚在襁褓中忽遭横祸,自己及人均无过错,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就没有了公平正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车主单位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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