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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安全谁担责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案例:某公司铺设公路地下管线。施工中,公司在施工现场三侧设置警示灯与栏杆路障,最后一侧设置水泥管若干作为路障,水泥管间隙约2米。

  入夜后,范某骑车误入水泥管间隙栽入施工沟中。经诊断,范某骨盆双侧耻骨下肢骨折,构成七级伤残。

  范某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公司认为其已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灯与路障,不应承担责任;范某骑车误入施工现场,存在过错,应自担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依法属特殊侵权,仅考察施工人是否存在过错,不考虑受害人是否过错;本案中,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注意到水泥管路障间存在间隙,不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由于公司未对此采取措施,故推定其主观过错成立,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中,某公司在施工现场三侧设置了警示灯与栏杆路障,符合法律要求,但在最后一侧路障设置上存在疏漏,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鉴于公共场所地面施工可能会对行人造成危险,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加重了施工人的注意义务,即,除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履行法定警示义务,否则将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张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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