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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采集指纹认定“同居关系”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共同生活了3年的一对中年男女

  在分道扬镳时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执

  ■首席记者 张晓帆

  一对中年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年多,分手时却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反目。近日,此案经过法院发回重审终于尘埃落定:同居关系成立,财产依法分割。

  共同生活3年,两人分道扬镳

  李强是在41岁那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婚的45岁的于丽。两人见面当天便同居,一起生活了3年。在此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取得了位于西山小区的两处房屋,还在一家商城租下一处精品屋,做起服装买卖。2005年10月18日,两人签订了一纸《婚前财产协议书》,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做了详细约定。

  2008年8月,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决定不再一起生活,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两人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李强一纸诉状将于丽告上开发区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开发区法院审理中,于丽称自己与李强只是谈恋爱,从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对此,李强拿出了双方合影的婚纱照,还请出证人出庭。但一审法院认为,既然于丽矢口否认双方曾共同生活,故对李强的诉讼意见不予支持。针对李强出示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法院认为,李强无法出示原件,只有一份按有手印的复印件,同时于丽称自己“认字,不可能只按手印”,不予认同。2008年9月8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庭采集指纹

  李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院裁定发回开发区法院重审。李强委托了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发回重审过程中,张律师指出,双方于2005年7月相识,8月照了婚纱照。照片上,男女双方幸福地依偎在一起,一脸的甜蜜,可以充分说明,至少在那时两人的关系超出了朋友关系。此外,两人一起居住的小区门卫、物业员工及某商城的员工,都证明两人的同居关系以及以夫妻之名租赁店铺的关系。两人的手机上还保留有大量短信,其中“老公回家吃饭”等,完全可以证明两人曾共同生活。

  今年3月末,此案再次开庭审理,张荣君律师指出,《婚前财产协议书》系认定本案的重要证据,整整一页纸的内容列得非常详细,不难看出是经过双方反复研究和协商才达成的,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于丽辩称其手印是李强趁其不清醒状态下所留,缺乏事实依据,不足为凭。经合议庭成员商议,法庭当庭采集了于丽的双手十指指纹,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今年8月21日,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手印鉴定书》,指出《婚前财产协议书》上“于丽”签名处的指纹是于丽本人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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