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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物业管理服务说“不”!(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也就是说双方“合意”事实合同的基础。业主事实上未接受物业服务,不能认定为“事实物业服务”。 仙桐御景小区共有400多户业主中就有307户业主拒交物管费,集体停止交纳物业费,这不是足以说明该小区业主未接受原告的所谓的物业服务吗?

  “事实物业服务”是违法的强行服务,业主有权拒绝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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