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楼上一纸诉状拆掉楼下防护栏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时下,很多小区里的低层住户为了防盗都在自家的窗外安装防护栏,这种做法虽然让自家看起来更加安全了,殊不知,楼上住户的安全却因此受到了威胁。日前,西岗区平等街附近某楼的两户邻居就因为安装防护栏的事打起了官司。

  这场官司的原告姓赵,住在该楼的3楼1号,被告姓罗,住在2楼1号。今年5月15日上午,赵某忽然听到楼下有电钻的声音,赵某循声查看,发现有两名工人正在给罗家的北侧窗户安装防护栏。因为此前听说过因为楼下安装防护栏,导致楼上失窃的事,赵某赶紧跑到罗家要求其停止安装护栏。可罗某安装护栏的钱已经花了,自然不答应,罗某表示他家安不安防护栏是他家的事,跟别人没有关系。当天,两人闹得不欢而散,罗家最终还是安装了防护栏。

  此后,罗家安装护栏的事成了赵某的心病,赵某多次找居委会帮助调解,可罗家始终没有让步,赵某最终将罗某告上法庭。赵某认为,罗家安装的防护栏给盗贼提供了方便条件,对自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根据《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关于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其中都有关于安装护栏不得超出墙体,探出墙体的护栏必须拆除的规定,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罗某拆除违章安装的防护栏,恢复原状,停止侵犯其相邻权。

  罗某则辩称,全市有很多低层住户都安装了防护栏,要拆除就都应拆除,而且自己安装的护栏没有侵犯赵家的利益。后法院经实地测量,确认罗某安装的防护栏超出墙体37厘米。

  西岗区人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护栏,明显超出墙体,给原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某拆除其北卧室外的防护栏。 继峰 记者李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