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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新规11月1日实施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要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150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

  本报10月28日讯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规定,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该规定为省城的采光权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光权”纠纷不断

  采光权纠纷一直是邻里之间集中的矛盾纠纷之一。2003年,济南市首例居民因采光权受侵害状告规划局的诉讼,在历城区人院正式开庭。这起“民告官”案的起因是,位于华能路的山东省地质勘探局宿舍的123户居民,由于担心正在兴建的两栋小高层会影响宿舍楼的采光,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联合将房产开发商及其责任部门规划局推上法庭。案件一审获得了胜诉。

  2008年4月,舜耕路48号院的18户居民又一纸诉状将济南市规划局告上了市中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根据各业主被遮光时间的长短,给予补偿。类似的采光权纠纷层出不穷,原因只有一个:我要我的阳光。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尹义锋律师介绍说,“采光权”是的重要一部分,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曾经代理过不少采光权纠纷案件。有一个案例是,如果要保证原告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光照时间,必须拆掉两栋小高层,这样的成本显然太高,最终双方调解。新的采光权规定,就是要开发商在立项时就进行采光论证,从程序上减少纠纷出现的可能性。”

  新规不保护临时建筑

  据了解,采光权新规将所规范和调整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范围,扩大为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今后凡在济南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对上述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那么这些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该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那么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150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国家规定是大寒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当然,对于日照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并不是阳光照到窗户就可以,还有具体的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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