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期间,杨大妈擅自在业委会推荐侯选人员秦先生和沈女士的名字后面添加损害名誉的内容,其行为足使他人名誉受损。判决杨大妈赔偿秦先生和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的一审判决。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期间,杨大妈擅自在业委会推荐侯选人员秦先生和沈女士的名字后面添加损害名誉的内容,其行为足使他人名誉受损。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杨大妈立即停止对秦先生和沈女士名誉侵害,并在小区内以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判决杨大妈赔偿秦先生和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的一审判决。
对候选人不满“胡言乱语”
秦先生、沈女士和杨大妈均系闵行区七莘路上一小区的业主。2008年9起,小区启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程序,秦先生和沈女士被推选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侯选人之一。同年10月11日及12日,在筹备组成员推荐投票当日,杨大妈在《业委会推荐名单》中的多名成员名字后面添加了相关内容,并将该名单与自己拟写的《换届推荐真相的揭露》材料一并向小区部分业主发放。其中在《业委会推荐名单》中秦先生名字后添加了“损害业主利益的策划者,并打击报复举报人,还要剥夺业主表决权”之内容。在沈女士名字后添加了“作伪证,并帮业委会隐瞒维修基金使用状况真相,参与了打人、抢劫事件”之内容。
被起诉还称“行使监督权”
秦先生和沈女士认为,杨大妈的行为严重损坏了自己的名声,毁坏了。由于其在广大业主投票当天并且在业委会多功能活动室门前公开散发,情节极为恶劣,使小区业主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极坏影响。故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大妈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道歉书,同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杨女士辩称,自己所作的行为没有针对个人,而是针对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不当及违法行为,故不是侵权行为人。秦先生和沈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现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与行为与前并无二致。自己享有合法的言论自由权,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应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有知情权与监督权,自己的行为是在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监督权,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秦先生和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使人名誉受损须“付出代价”
法院认为,杨大妈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期间,对业委会推荐侯选人员抱着强烈不满的情绪,擅自在多名业委会推荐侯选人员的名字后面添加内容并向小区业主予以散发,特别是其在秦先生和沈女士名字后添加之内容有直接指向,足使他人人格受到怀疑,社会评价度降低,名誉受损,故认定杨大妈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客观上已构成名誉侵害,降低了公众对秦先生和沈女士的社会评价,给他们精神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损害,杨大妈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和“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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