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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善良习俗”体现司法人性化(2)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更重要的是,将民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领域,是尊重传统、尊重民众首创精神的表现,更是司法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民事习惯是民众在实践中遵循的规则,是“生活中的法律”,法官如果面对这种“活法”视而不见,如何能让司法的适用契合社会实际、如何能让判决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在这方面有不少经验教训,比如在江苏姜堰市,马桶是女方陪嫁的“必备”嫁妆之一,当地叫做“子孙桶”,谁从男方家中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男方一般不会答应。当地法官就曾在执行一只价值不到100元的马桶时,遭到了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被围困达两小时之久。试想,如果能够提前考虑到当地的风俗,在裁决中稳妥有效地处理相关标的,那么判决本身就会更有说服力,更能得到民众的理解,从而就不会发生“判决容易执行难”的事情。

  总之,将民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领域,是司法人性化在实际工作中的积极体现,对促进和谐司法的建设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当然,这方面工作还需要得到更多制度上的支持,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民事习惯应有的地位,让其师出有名,同时,也需要各地人民法院通过扎实细致的调查工作,去了解熟悉不同地方的善良风俗、民事习惯,并在法治的框架内,将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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