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泰说,《协议书》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有利于帮助学生家长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但是具体到安全事故,“还得靠法律办事”。
下午4时,在原阳县教体局安全办,记者看到办公室里堆放着许多《协议书》。
安全办主任宋玉华说,原阳县10多万师生,以往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县里在中小学大力推行安全责任包干制,事故率较往年大大降低,而推行《协议书》的做法也征得了新乡市教育局安全办同意。
“我们的初衷是明确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宋玉华说,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南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广泛征求上级、同行、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仔细推敲起草了这份《协议书》,唯独没有请法学方面的专家,也没有让法制办的人过目”。
“请家长放心,如果家长不签字,也不会影响孩子上学,下发《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对家长起到宣传教育作用,督促他们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原阳县教体局副局长袁彰林表示,如果以《协议书》的名义下发存在不妥,可以更名为《告知书》。
律师: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是极其严谨的,这种《协议书》的出台,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值得商榷。”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史向东说,“比如《协议书》第九条,其外延界定很不清晰,如果学生真在学校出了事,恐怕责任划分不会这么简单。况且出于单方面意愿要求学生家长签字,何来‘协议’一说?推行这样的协议,本身就有悖于法律精神和道德准则。”
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伊始便颇受争议。史向东说,现在办案涉及具体的学生学校事故官司,律师和法院虽然会参照《办法》,但涉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划分还是依据《》。“签不签都无所谓,和家长签订这样的所谓《协议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史向东说,“这实际上是个很‘无厘头’的东西,因为涉及财产方面双方可以约定,而涉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划分是有前提条件的,怎么能搞协议约定呢?这样做,反而会让本来负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和老师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本文来源:大河网 作者:王向钊 申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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