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 人们在享受新技术的好处时,也放弃了一部分私生活。我们享受免费的互联网服务,却不得不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向互联网开放; 人们让监控摄像机安装在大楼里的同时,也向那些图谋不轨者敞开了大门。
另外,“人肉搜索”的出现,在捍卫和监督“道德底线”的同时,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人肉搜索”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被披露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足够多,二是对相关事件和人物有足够大的关注。从“铜须门”到最近的“杭州飙车”,都具备这三方面的特征。
“所有被秘密收集和保存的信息,都有可能会脱离它们的背景而被人利用。”李海侠说,有人可能抓住你在论坛、博客、电子邮件里所讲的一句话,诱导他人误读,更有竞争对手利用隐私来打击你。
“在无孔不入的互联网时代,你无法控制别人来‘人肉搜索’,能控制的只能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披露在网上。” 李海侠说。
用法律守住秘密
李海侠认为,新技术让我们生活在玻璃房里,要呼唤法律的保护,但遗憾的是,中国长久以来并无明确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对人格权(第38条)、对、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1条、司法解释第140条)也都只是框架性的规定。”
“尽管这样,我们还是可以保护自己。”李海侠以“人肉搜索”为例,如果是自己将个人信息在网上零零碎碎地公开,被别人收集到,法律无法约束这种行为; 如果是别人在未经同意下,将个人信息公开,则可以起诉他。如果有人利用公开的信息,对现实的私生活造成了干扰,也可以起诉他。
事实上,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注意。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规定”的内容,特别增加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在2009年3月的“两会”上,个人信息保护更是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呼吁,应尽快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胡旭晟委员说,《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要充分体现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也应符合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 要科学界定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内涵和范围; 要严格规范个人信息使用的程序和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违法者的责任,明确规定受害者获取赔偿的途径、程序,明确相关的执法部门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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