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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意见(18)
www.110.com 2010-07-09 16:44

  195.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96.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 处理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198.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99.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00.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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