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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要与时俱进(2)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四个延伸是:由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延伸;由防治大中型企业污染向防治各类小企业、小摊点污染延伸;由重点治理第二产业向第一、第三产业延伸;由城市综合整治向农村环境治理、保护延伸。

    六个转变是:由就环保抓环保的习惯定式,向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转变,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由单纯污染防治向优化投资环境与营造生态环境新优势转变,自我加压,拓宽环保责任领域;由分散的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运用法律手段为,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转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城市环保事业由过去政府包办、直接管理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转变;由单要素的管理向多要素、全系统的综合管理转变(不是传统的林管林、草管草、水管水)。

    总之,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加强主体职能建设,使行政管理进一步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发展。

    三、开创环保法制工作新局面

    环保实际工作者和环境法学者都应认真分析环保法制工作的变化,深化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环保法制工作新局面。

    1、致力于改善环保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是关键点是认识问题,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问题。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是适应客观环境搞好行政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加强环境执法一起抓,是行政执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经验。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环保执法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取得它们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贯彻落实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致力于构建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自1979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家已经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近30部环境行政规章和70多件部门规章。

    河北省以国家的环境立法为指针,从实际出发,按照急需先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近年来也加快了地方环境立法步伐,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或批准制定了《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1998)、《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1999)、《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河北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五部地方性环保法规,省政府及三个较大市政府分别制定了《河北省环保产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石家庄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1999)、《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整治规定》(2000)、《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等9部规章,初步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框架,为河北省的环保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是,随着环保工作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对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在法制建设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这个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为环保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3、致力于理顺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包打天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广泛动员联合各方力量一起来干。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一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相近相关部门所负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林业、工商等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环境保护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境保护信息发布;努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了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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