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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执法将出
www.110.com 2010-08-04 14:29

  已经实施了10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近日作出重要调整,修订后名称变更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更加强调执法效果。

  连续违法限期不改可再罚

  在以往的环境执法中,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处罚时常常令环保部门左右为难。“对违法企业的连续违法行为是处罚一次,还是只要不停止就不断下罚单?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只能处罚一次。”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如此执法就很难起到震慑违法的目的。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7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认为,对于连续违法行为不能连续处罚也是环保法律、法规令不能行、禁不能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处罚太轻,怎么能管住违法企业!”

  修订后的《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既然新《办法》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新的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新《办法》的规定仍然是尝试性的规定,但它实际上是比原《办法》的处罚严厉了许多。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保护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突出了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新《办法》规定,对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按照新《办法》规定也要依法予以保护。

  据环保部这位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从办案程序上对案件办理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侵犯当事人权益。如案件证据获取不得采用违法手段,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办法中至少有3处强调告知当事人权利)。查封、暂扣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并依法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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