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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制定(修改)的若干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一)日本的《环境基本法》(1993年)[③]

  该法由三章共46条和一条附则组成,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目的、主要核心概念的定义、环境资源的享受与继承、构筑对环境负荷影响最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通过国际协调积极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国家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企业的职责、国民的职责、环境日、法制上的措施、年度报告、防止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污染等内容。第二章“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具体分为第一节“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方针”、第二节“环境基本规划”、第三节“环境标准”、第四节“特定地区的公害防治”(分为公害防治计划的制定与推进公害防治计划的完成两条)、第五节“国家为保护环境应当采的措施”(分为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的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推进、为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国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污染的经济措施、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配备及其他事业的推进、促进对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制品的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学习、促进民间团体等的自发活动的措施、情报提供、调查的实施、检视等体制的健全、科学技术的振兴和公害纠纷的处理与救济被害者等十三条)、第六节“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分为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关观测等的国际联合、旨在促进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团体发起的活动与对实施国际合作的关照等四条)、第七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八节“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分为原因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措施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等四条)。第三章“环境审议会议等”,具体分为第一节“环境审议会”(分为中央环境审议会、中央环境审议会的组织、都、道、府、县环境审议会与市、镇、村环境审议会等四条)、第二节“公害对策会议”(分为设立和所掌管的事务与组织两条)。附则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时间。

  (二)俄罗斯联邦的《环境保护法》(2002年)[④]

  该法由十六章八十余条组成[⑤],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本概念、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对象等内容。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基础”,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地方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划分、地方自治机关实施的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第三章“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良好环境权的国家措施体系等内容。第四章“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俄罗斯联邦生态发展联邦规划、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不良的环境影响收费、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生态保险等内容。第五章“环境保护标准制度”,规定了: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的基础、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物质和微生物允许排放标准、生产废物和消费物的生产标准及其处置限额、允许的物理环境影响标准、允许的取用自然环境构成物标准、允许的人为环境负载标准、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性文件、某些环境保护活动的许可制度、生态认证等内容。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规定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鉴定等内容。第七章“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规定了: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的基本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布局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建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运营和退役的环境保护要求、对能源项目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营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军事和国防项目、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和退役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经营使用农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土地改良,土壤改良系统和单个水利技术设施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营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城乡居民点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产和使用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项目和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营的环境保护要求、对潜在危险化学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其他物质和微生物的生产、使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利用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在农业和林业中使用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环境,防止不良的生物影响、对处置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立防护和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对财产私有化和国有化的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大气臭氧层、保护环境,防止不良的物理影响、对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应对措施等内容。第八章“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规定了:确定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的程序等内容。第九章“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规定了:保护自然客体的措施、保护自然客体的法律制度、稀有的濒临灭绝的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的保护、城乡居民点绿化资源的保护、稀有何濒临消失的土壤的保护等内容。第十章“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规定了:国家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的组织。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的任务、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国家生态监督)、国家环境保护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环境保护领域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对生产不良环境影响的客体的国家登记等内容。第十二章“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第十三章“建设生态文化的基础”,规定了:生态教育的全民性和综合性、在教育机构中教授生态知识基础、对组织领导人和专家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生态教育等内容。第十四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立法的责任种类、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全部赔偿环境损害的义务、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程序、因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限制、停止和终止有关人员进行的违反环境保护立法活动的请求等内容。第十五章“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和俄罗斯联邦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等内容。第十六章“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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