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环境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中文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环境方面刑法保护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环境犯罪构成中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应设立无过失责任以及因果关系认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家在国际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地位 无过失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一 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呢?

  在国内法中,国家不可能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在这一点上是明确的。一个主体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法律为代表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制定,国家(通过公检法机关)负有对犯罪进行追诉、惩罚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责任,国家行为即使构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权而不受追究。如果对国家处以罚金,实质上是国家金钱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转移,毫无意义。

  国家是国际法上主体,那么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呢?传统的国家法理论否认其作为任何犯罪主体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做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刑责。其理由是:国家代表一国至高无上的主权,承认国家可成为犯罪主体不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司法独立,而按照国际法及判例,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道歉、限制主权、终止不法行为等,实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范畴,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因此,国家可以承担国际上的不法或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的刑事管辖权》一书中,也认为国家不是刑事犯罪主体,国家对侵略战争负责任,只是政治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主体和刑罚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承认国家犯罪主体的地位。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近代以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跨国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国家在特定的条件下已成为某些国家罪行的主体。一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制裁,证明了国家应负国际刑责,对它所发动的战争罪行负责,虽然,这一责任的具体承受者是有关个人。1 主要是在战争中起主要作用的国家领导人和战争指挥人员,使得传统国际法理论受到了事实有力挑战。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他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国际犯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在内的,他把刑事责任分为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国家承担国际刑责的行为主要有:1)代表国家或以国家名义行事的权威人士实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为按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对此负刑事责任。2)如果个人或团体以官方资格即这些人按该国国内法有权做出关于国家的政治性决议或拥有该国机关代表的地位或该国家的手段,由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咎于国家。3)国家不履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构成犯罪。根据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其中的第19条第3款规定,能引起国家刑责的国际罪行可能产生于:1)严重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如侵略行为。2)严重侵犯民族自决权,如建立或以武力维持殖民统治。3)大规模侵犯人权,如种族灭绝隔离。4)大规模破坏环境。在这里第4点就提到了国际环境犯罪问题。从以上分析和引证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环境犯罪中,国家成为其主体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