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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7)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是同性恋者的喜事,但对于那些反对者来说却是黑暗。他们希望联邦政府广泛征求意见,甚至举行全民投票;并建议,设八月二十二日为“婚姻日”。参加反对同性婚姻游行集会的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严重影响了加拿大的婚姻制度。若成为法律,势必破坏传统的家庭观念。大多数来自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不同教会的集会者,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不过,同性结婚要想正式成为加拿大国法律,仍需两个步骤。首先是最高法院批准同性婚姻没有违法,其次是国会通过改变婚姻定义的法律。[24]

    5、芬兰

    2001 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根据这一法律,同性恋者在登记注册确定伴侣关系后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该法规定了同性恋者登记注册的条件:双方必须年满18岁,但如果双方有一人是已婚者则不能登记,两人如有近亲血缘关系也不能进行登记。另外,该法还规定,登记注册的同性恋者只有在一方去世后,或通过法院才能解除双方关系。登记的同性恋者在对方去世后可以继承其遗产,有权领取家庭养老金。但该法不允许同性恋者收养子女,包括互相收养对方子女。

    6、德国

    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起草法律的社民党、绿党联合政府称此举为德国社会与政治的里程碑;两大教会的发言人则对此做出了严厉的批评;保守的基督教联盟党也顾虑传统异性婚姻的地位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而民众与媒体则对新法普遍持赞成态度;同性恋团体发言人批评了新法的不彻底。

    “同性婚姻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中对同性恋的偏见与不公,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涉及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登记方式与程序,以及登记后同性恋生活伴侣关系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同性恋伴侣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伴侣。登记所需的条件和登记的程序都与异性婚姻类似;登记后的同性恋生活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的地位。与丹麦、荷兰不同,同性婚姻在德国不叫“婚姻”,而叫 “生活伴侣关系”,以此区别于传统异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修改了100多个法律中的相关章节,将登记的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同时,规定伴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传统异性婚姻一样,同性恋生活伴侣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姓;互相具有抚养的义务;家庭、亲属关系与异性婚姻等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有同等的责任与权力;在法庭出证时,有权拒绝作对伴侣不利的证词;分离后有扶养的义务;死后,伴侣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伴侣相互扶养的义务体现在税法上,即:收入高的伴侣每年最多可以将其收入中的40000马克转让给收入低的伴侣。这40000马克将从收入中减掉,而不必缴所得税(异性婚姻没有这40000马克的界限)。同时,一方失业或丧失收入,另一方就要担负起扶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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