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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之责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摘 要]对与有配偶者通奸、姘居、同居的婚外异性,立法不仅没有界定,更没有提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有的仅仅是对有配偶者一方少许而轻微的立法规定。因此笔者拟就如何界定婚外异性、婚外异性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婚外异性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认为:“他人”应包括与有配偶者通奸、姘居、同居的婚外异性,应将其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与有配偶者来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关键词]有配偶者 婚外异性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当夫妻间的同居义务由我国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侧面予以肯定后,法律又进一步的对有配偶者违反这一法定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也就是另一方配偶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要求有配偶方承担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赔偿责任,然法律并未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另一方——“他人”作出丝毫的法律责任承担之规定。笔者以为,应将“他人”认定为共同侵权人,课以共同侵权民事责任——连带责任。

    一在谈论如何认定“他人”之责以及“他人”之责为何民事责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对所涉及的“他人”进行界定。

    文中所提及的“他人”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谈到的“第三者”。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我们已习惯性地将身处其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称之为民事主体或当事人。与此相对应的,便将处于该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人称之为第三人或第三者。在婚姻家庭领域也概莫能外。但是,第三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表现的情形较多:第一种情形,这个第三人可能是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例如由于母亲与儿媳间的矛盾,这位母亲经常找机会离间其子与其配偶间的情感。此时这位母亲便是第三人。第二种情形,这个第三人可能是夫妻之外的非家庭成员的亲属,例如表妹对自己的表兄产生了情感,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感欲望,频频介入到自己表兄表嫂的夫妻生活中,此时的表妹便是第三人。第三种情形,这个第三人也可能是夫妻之外的即非家庭成员又非亲属范围的人,例如同事、朋友等等。

    我们口中经常提及的“第三者插足”中的“第三者”往往属于第三种情形。这个“第三者”可能与有配偶者存有两性关系,也可能与有配偶者存有排除两性关系的亲密的情感,甚或于这“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属于纯粹的精神恋爱,例如我们经常称之为柏拉图式的恋爱以及时下挺流行的网恋。这些个饮食男女与本文所要论及的“他人”之责问题又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婚姻法的“他人”与我们日常所提及的“第三者”又是不同的,其应该是与有配偶者有着同居关系的婚外异性。“他人”的内涵与外延均要小于“第三者”。但是笔者对“他人”的如此界定不以为然,认为对于“他人”的认定应以介入到夫妻性关系中的婚外异性为宜。也就是说,与有配偶者同居、通奸、姘居者都属于“他人”之列。

    通奸、姘居、同居这三者中,往往是通奸为轻,姘居居中,同居为重。姘居是指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  而通奸一般是秘密的,不为人所知的,并且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同居则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虽然通奸、姘居、同居在公开程度上,在居住状态上各不相同,尤其是通奸与姘居不具有同居中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但是通奸也好,姘居也罢,都足以破坏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同居所带来的影响是一致的,违背了一夫一妻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安全、圆满、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干扰了合法婚姻,有悖于伦理道德,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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