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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劳动论与我国的民法学(3)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四、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第二次解放——自我的解放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从经济角度讲,只是解决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社会主义运动在新的基础上,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进程,要完成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任务,把社会主义推进到共产主义,实现劳动者的彻底解放。我认为这一过程就是劳动者的第二次解放,这次解放劳动者的自我解放。

    在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有一个劳动者的自我解放的历史任务呢?这是由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基本矛盾的特性决定的。而这些基本矛盾又是围绕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私人性之间的矛盾展开的。

    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在私有制下形成的劳动力的私人性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与劳动者的劳动力进入公有领域,不可能是同步的。这就需要对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力这些构成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作科学地分析。

    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一方面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另一方面又是所有制的客体。当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进入社会主义公有领域以后,劳动者成了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新的生产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而确立了。我们再来分析劳动力的状况,劳动力一方面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另一方面,劳动力也是所有制的一种客体。劳动力所有制的变革要比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困难得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不会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也自然地进入公有领域,因为还不具备劳动力进入公有领域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劳动力仍然具有私人性质。我们承认劳动力的私人性,只不过是对既存事实的承认和尊重。应当以此作为我们政策设计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以往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中,由于认为随着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劳动者的劳动力也进入公有领域(比如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急过渡”、“穷过渡”等,就是实际上把劳动力认为进入公有领域的证明),因此,我们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且还在继续为此付出代价。

    劳动力的私人性具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劳动力这种资源的归属,解决的是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另一层含义是指劳动力作为生产力要素的一种现实状态,即在私人性制约下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力的质的水平问题,或者说由于私人性因素的影响,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在与公有生产资料结合进行生产中,不仅要受其文化技术状态的制约,还受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力私人性观念的制约。

    当我们考察劳动力具有私人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中的公共投入,以及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人,在与公有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中,为劳动者的“集体的我”创造财富的现实。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劳动力又具有社会性。

    在劳动力的私人性实际正是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关系,人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与社会性这两重性中,其比例如何划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社会的先进分子或者根本不考虑自己劳动力的私人性,完全进行忘我的工作和劳动,或者很少考虑自己劳动力的私人性。但是,就社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其劳动力的私人性还是比较重的。因为我们把劳动力的私人性可以理解为劳动力的归属,又可以理解为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的一种现实状态,而且这两方面又都集中体现在劳动者身上,所以,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的基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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