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统一台湾的努力,并怀有巨大的诚意,期望与台湾当局协谈,以港澳模式,同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这一努力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即使在没有解决台湾统一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公认台湾属于中国的一个部分,也有理由将台湾视为中国国内的一个特殊法域。
因此,中国将形成为一个有四个不同法域存在的复合法域国家。 在中国国内,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会引起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就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中国区际冲突,是指中国范围内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冲突的现状
从理论上说,1997年以前,中国的区际冲突是不会产生的,因为台湾还未统一,香港和澳门也并未回归。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仅从理论上着眼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两岸一直认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国家,所谓统一,实为政治的统一,因此,在统一前,台湾应是中国范围内的一个特殊法域,与大陆之间的冲突,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形式。如果将统一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于两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极不利于祖国的统一。
这一点,在台湾学者中也有同论,如台湾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认为:“由于目前海峡双方统治当局均主张‘一个中国’,从而就此一意义而言,两岸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不能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律冲突’相提并论,而应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尽管他同时谈到两岸间的冲突与政治统一情形下的区际冲突不尽相同,但也认为将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应用于两岸间的冲突的解决,仍是现阶段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还涉及到另一相关问题。一般认为,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之一是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大陆和台湾目前尚不能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域内的效力,那么,是否两岸之间不存在法律冲突?
笔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以不同法域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生为诱导,只要有涉及多个法域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就必定有法律冲突问题存在,而不以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为绝对前提。大陆与台湾虽然目前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但由于两岸交往已在不同范围和程度开放,同时涉及大陆和台湾的关系数量日增,因而带来大量的法律冲突问题,以至两岸理论、立法和实践各界都对两岸之间的冲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 上一篇: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比较研究
- 下一篇:在监狱司法中引入听证制度的设想
相关文章
-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兼论《
-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 ·论我国法律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
-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 ·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及其构建
- ·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
- ·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
-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
- ·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
- ·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
- ·WTO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 ·WTO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 ·中国企业的三大出路及其法律思考
-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