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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要] : 随着中国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随之法律冲突的情况也日益严重,这不仅影响法制统一,也损害了法律主体的利益。本文从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入手,从内部、外部、认识论根源三方面揭示了法律冲突的原因,并提供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  法律冲突  成因  对策

  自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这些年来,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日益突出。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法律冲突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因此,探讨法律冲突的成因,寻求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的权威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冲突及其表现

  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国家,通过对与冲突有关的问题的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冲突学。这是一门介于社会学、心理学、对策论等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冲突学就是冲法律角度研究冲突的特点。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通常而言,法律冲突只是社会冲突的变种。目前而言,法律冲突本身有三种含义:

  第一,它指国内的法律和法规同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第二,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本国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

  第三,它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规定,导致它们相互抵触或不一致。 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冲突正是指第三种含义上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表现

  1、 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同宪法的冲突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就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根据现行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意味着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在我国,宪法也是由全国人大修改的,本来这是一种理想主义设计,可以保证二者的一致,但从现实生活而言,二者冲突的情形不仅存在着可能性,而且不可避免。

  2、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相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2)地方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3)地方政府和较大市政府的规章相冲突;(4)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下位法应依上位法为立法依据,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亦即地方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循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原则,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冲突。但在实践中,常常因为观念的不同、理解的差异、利益的驱使,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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