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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内容提要]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法中最耐人寻味的领域之一,历来学说纷纭,歧见迭出,争论不断。早期的学说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观察,分析举证责任。19世纪以来,德国学者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另辟蹊径,将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法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民事实体法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分析举证责任的基点。这种学说逐步被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或判例所承认和接受,成为通说。在我国,法律要件分类说直到1980年才在理论上得到承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逐步获得实践的认同,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中简称《证据规定》)的颁布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全面承认和推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个标志。本文主要论述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并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高法司法解释为据,着重论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责任分配。同时分析推定的法律作用及推定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主张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推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举证责任含义的解说经历了行为责任说—— 双重含义说—— 危险责任说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了对举证责任这一复杂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是不尽举证责任应承受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险责任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理解举证责任含义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举证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具有紧密联系,是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负担这一诉讼上的风险。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举证活动后会呈现出三种状态:其一是该事实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被证明为假,其三是该事实真伪均未获得证明。前两种状态均与举证责任无关,因为法院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唯有第三种状态,才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在现代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终结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了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也不得因此而拒绝下裁判。在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将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对该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第二,举证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作用的;第三,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举证责任,此外,法院在诉讼中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第四,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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