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问题的几点思考(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三是法律规定在几种特定情形下终结执行导致的风险。为了平衡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效率,法律对于获得胜诉的当事人给于的支持是有限的,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意味着权利人仅仅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权益,而不是物质意义上的权益,而且因为诉讼,可能连先期支出的成本也无法得到补偿。
四是有些个案的执行需要采取拍卖、以物抵债的方式,在标的物流拍,或者权利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方式的情况下,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综上,可以归纳出诉讼风险的一般特征:①风险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②承担风险责任的法律依据并非据以产生当事人之间直接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而是直接源于程序法的规定;③是否承担风险责任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条件,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除以上诉讼风险外,还有一种风险值得注意,这就是由于裁判之间具有的相对性引发的潜在风险。
传统理论一般认为,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裁判结果应当是唯一的和确定的,事实不是这样。对同一性质甚至是同一个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甚至会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规定的繁简和疏密程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都会造成裁判的不确定性。换言之,一个案件由于审理法官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不同的案件由于审理法官的不同也可能出现相同的结果。
三、研究诉讼风险的意义及减少和降低风险的途径
说到研究诉讼风险的意义,不能不提一下“墨菲法则”。墨菲是美国爱德华兹空军基地的工程师,通过对一起火箭减速试验事故的分析,他总结并提出了著名的“墨菲法则”-凡事可能出岔子,就一定会出岔子。它表明技术风险能够由可能性变为突发性的事实。就诉讼风险的本质而言,非常类似于技术风险。当事人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减损自己的利益,而是最大限度地寻求司法程序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探究诉讼风险这一客观存在的事物,其积极意义之一就在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避免无谓的风险。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这是我们认识和把握诉讼风险这一现象的钥匙。不能因为各种诉讼风险的存在以及因此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而否认诉讼机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这是研究诉讼风险的更深远的意义所在。
首先,法律价值是由实体法价值和程序法价值两大部分组成的。如果说实体法价值是法的价值的血肉,那么程序法价值则是法的价值的筋骨。以判例法著称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程序正义,主张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这一观念给予我们的启发,就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办事,穷尽一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要求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这也就是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中心内容。尽管在具体的个案中存在这样那样的诉讼风险,只要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就没有背离这一根本要求。
第三,促进效率是法的价值的应有之义 ,它包括法以外的效率和法自身的效率。所谓法自身的效率是指法律制度运作中的简便、快捷和省时、省力。不顾客观事实、不计司法成本一味片面追求当事人权利的全面实现,有违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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