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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问题的几点思考(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已经和正在把人民法院推向风口浪尖,当前群众上访、信访所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司法不公和效率不高。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而言,建立在正当法律程序之上的裁判,才能算是一个公正的裁判,才能体现司法的权威。然而由于一部分公民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对此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除了不断推进司法改革,通过强化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庭审质量等一系列积极措施消除和降低诉讼风险的负面影响外,审判机关在保持中立不偏向一方当事人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应当适时向有关当事人释明或者提示可能出现的风险。除此之外,民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对于交易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应当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审时度势,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救济时,积极依法主张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尽可能把诉讼风险降到最小。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全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本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而不仅仅因为风险由可能转变为现实,法律意义上的胜诉与事实上的败诉的对比就对法治的信念产生动摇。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试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这实际上是法官释明权的一种延伸,但据笔者观察,各地对于诉讼风险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操作中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告知时,如果法院或者法官不能保持自己的中立身份,从指导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而是考虑了其他因素,不仅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有可能在客观上出现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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