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之诉(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诉的类型,通常是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这分别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相对应的。这三种诉的最终确立,是民事诉讼制度漫长发展史中的一大终点。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诉的种类,最初仅有给付之诉。后来,出现确认之诉。待民法上的形成权制度完备之后,最后才出现形成之诉。
(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对被告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享有,是因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就可以根据民法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给付之诉。原告胜诉的判决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命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从而具有执行力。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金钱和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给付之诉,它们的判决在执行方法上存有很大差异。应当注意,行为给付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现代社会中,对于环境污染等公害,常常提起禁止侵害之诉。传统理论认为,原告提起不作为之诉,必须被告将来仍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重复的危险),并且不得以被告过去侵害行为而提起不作为之诉。现代法律中,在很大程度上,提起不作为之诉(申请禁令之诉)不再要求“开始侵犯”和“重复的危险”的先决条件。德国和瑞士都允许在开始侵犯前申请禁令救济,英美法为此目的发展了“因害怕”禁令。
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从理论上说,前者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后者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现实中,现在给付之诉提起之时,常常是履行期已到;对于履行期未到的通常以将来给付之诉对待,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履行期已到,此时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现在给付之诉判决。对于现在给付之诉,由于履行期已到而未履行的,当然可以提起现在给付之诉;但是,对于将来给付之诉的提起,法律上往往作出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以“债务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为限制条件,有的国家以“有预先提出请求必要的”为限制条件。[4](68-69)
(二)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拥有对某物的所有权);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某物不拥有所有权)。
一般认为,只能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理由是,过去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了变动,现在没有必要对过去法律关系作出确认判决;对将来法律关系作出确认判决,可能阻碍将来法律关系的合法合理变动。
英美法是否接受对未来法律关系的宣告判决申请,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端是否已经充分明朗化、具体化。过去英国判例法坚决拒绝确定未来的法律权利,但是现在法院的要求是只要有发生的把握就足够了,如承租人可以申请确定其续租权。如果未来法律效果的发生只是“推测性”的,法院则拒绝受理。美国法院对于未来的法律关系也适当地作出宣告判决。
有学者认为,某个法律关系是否可被法院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现在的还是过去或未来的,而取决于是否具有以现在确认之诉来加以解决的必要性,如果有其必要,即使是过去或未来的法律关系或事项也可由法院确认。比如,如果现在对某些财产所有权存在着争议,有关确认过去的该财产的买卖契约无效之诉,就有确认利益。[4](70)
- 上一篇: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
- 下一篇:诉讼中证据收集调查问题探析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大象出版社告盗版者 成出版系统民事维权第一
- ·广东去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占全国1/5
- ·周杰伦版权之争和解落幕 刑事民事诉讼均撤
- ·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管辖和诉讼时效
- ·最高法将公布《垄断案件民事纠纷法律适用司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