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论民事之诉(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近年来,英国和美国的法院已经比较谨慎地许可对事实问题作出宣告判决,比如,涉及身份的事实(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事物的法律特征(如确定某块土地为现在不使用的墓地等,这类诉讼英美法居多);不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涉及侵权行为法 );证书或文书的真实性,等等。[5](242-243)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原告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利用法院判决将现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定之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而确认判决仅在于确认某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在一般情形中,实体法允许,权利人可以自己意思表示行使其形成权,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权利人可行使解除权或撤销权而使合同解除或撤销,无须通过诉讼来解除或撤销。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应否解除或变更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解除或变更的,此判决为形成判决。然而,此作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及于其他第三人,即“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所以有学者认为这类诉讼只不过是类似性的形成之诉。[4](59)

  真正的形成之诉是指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其判决的形成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不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这种形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等)、社团关系的公司诉讼(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等)等。这种诉讼中,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的身分关系,涉及众多人的利害关系,所以通过个人以自己意思表示直接予以变更则是不妥当的,并且由于人数众多,因此必须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作出统一变更,并且当事人仅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提起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明定原则)。

  有学者认为,可将形成之诉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前者是指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如离婚之诉、撤销公司决议之诉、认领子女之诉等。后者是指变更程序法上效果的形成之诉,如撤销法院调解之诉、再审之诉(撤销原判决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但是,有学者认为,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并非独立之诉。[2](151-158)

  三、诉的合并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往往把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两种基本种类和形态。“诉的主观合并”中的“主观”即“主体”之意,诉的主观合并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数个诉结合的形态。“诉的客观合并”中的“客观”是指客体、对象或事物的意思,诉的客观合并是指从作为审判对象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的角度来看,诉的合并的形态。

  诉的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为多数的情形。诉的主观合并,可能发生于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提起诉讼之后。后一种情况主要是指诉的追加中的当事人追加,如追加原告或追加被告,从而成为共同诉讼。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没有追加共同诉讼人将会产生当事人不适格。[6](186)诉的主观合并的典型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及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大陆法系的著作多将诉的主观合并放在诉讼主体(或当事人)部分予以阐释,而在诉讼客体(复数的诉讼对象)部分阐释诉的客观合并。在此,我们也主要介绍诉的客观合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