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民事公诉”正在进行时(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中江检察院请判合同无效

  四川省中江县检察院为使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2001年4月2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获支持。中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作为起诉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主体合法。郑发

  专家立法建议:

  检察院可通过修宪定位政府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就有诉讼法之间不协调的问题,他认为,立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面对严重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无法提起诉讼法院也无法对这样的案件进行审判,这是一个很大的立法漏洞。民事公诉是非常好的探索和实践。在这方面我们还要做进一步的努力,促进立法早日规定这样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的何兵认为,在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纠纷,可以考虑由检察院代表政府来行使起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前提是:其一,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其二,通过修宪,将检察院定位于政府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来行使诉权,且在诉讼中仅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不是既作为当事人又作为监督者;其三,检察院所保护的应当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并非当然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