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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6)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其次,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让其参与涉及公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具有现实的紧迫性。笔者之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保留检察院发动再审的权力,主要还缘于现在有许多严重侵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相当比重。然而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的利益却遭到了极大的侵蚀,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资产重组过程中当事人合谋规避法律,私分、侵吞国有资产,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有关部门的不全统计,国有资产以每天一个亿的速度流失。在公共投资领域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事情也屡见不鲜。而在这些案件中,国家不介入,当事人双方谁也不会主动提起诉讼或再审。在资本主义国家,尚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公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更不能消极无为。而现行法却使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显得软弱无力。虽然民诉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且范围十分宽泛,但在分则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前后矛盾的立法,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15]造成了大量涉及公益案件的检察监督无法开展。[16]我们认为,对检察监督权作适当的扩张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公益的案件广泛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如起诉权、发动再审权, 不仅能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且对于发现犯罪分子,惩治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也是大有裨益的。

  最后,检察机关参与涉及公益的民事诉讼,还是近年出现的大量现代诉讼的需要。所谓现代诉讼在美国被称为公众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诉讼和公共诉讼,这类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其典型形态是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公害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纳税人诉讼等。我国随着科技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进步,这类诉讼也在逐渐增多。它与传统的诉讼相比较有以下差异:(1)诉讼主体的不同。传统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个人,个人和一般的组织,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并无太大的差距。而现代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团体或大企业,这就造成了原被告之间力量对比向被告方面的倾斜,使得诉讼很难按传统的诉讼方式进行。[17] (2)裁判效力的不同。传统的诉讼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权衡,裁判只能拘束当事人,影响当事人周围的人。而现代诉讼中,原告的请求不仅要对原告所受损失和金钱等方面进行赔偿,更主要是着眼于法院在这种诉讼中通过禁止令状或宣告性判决等多样手段来影响和改变公共政策。其裁判不仅直接拘束本案中的诉讼当事人,而且对未涉讼的一般公众也有拘束力、引导力。公共诉讼的裁决有意无意地起着创设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如著名的“日照权”在日本就是通过公共诉讼创设而来。(3)纠纷所涉及利益基础的不同。传统的诉讼的基础是私权间的争议,而现代诉讼中,对立的利害关系具有公共性和集团性,其涉及的利益范围更广。

  从现代诉讼与传统诉讼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该类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极不平衡,极易使裁决不利于原告一方;而且现代诉讼的任务并非完全是私权纠纷的解决,它还肩负形成社会公共政策的神圣使命。如何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并使法与世推演及时创设权利、设定义务,成为现代国家所共同面临的课题。

  在美国,通过诉讼形成社会公共政策的任务是借助美国特殊的司法制度和刺激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动机两种途径完成的。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非刑事诉讼均由同类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程序规则来审理,象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类重大公众争议的诉讼,和私人之间的普通诉讼一样,均由相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来支配[18](P2)。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刺激则表现了美国传统的实用主义哲学观,如律师的胜诉取酬制,当事人和律师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同盟,使其为战胜对方进行不遗余力的战斗。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做法也很有特色。日本则更多地采用集团诉讼、团体诉讼以及鼓励法官积极行使释明权等途径来完成这一过程。我国鉴于特殊的政体、司法体制及法官、律师的素质也不太高等情况,目前难以形成对社会公共政策形成的快速反应机制。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往往采取保守的倾向,求诸于立法权的行使。这使得法律往往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显得稳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让检察院参与该诉讼,使其在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中发挥作用,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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