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采访权损害公众知情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从另一方面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来自公众的授权,因而,公权力必须要受到监督,但监督的前提就是国家机关中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信息要公开,限制记者采访权也就是国家机关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拒绝监督的表现。
所以,我们必须站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保障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高度,站在国家机关是否愿意真心接受监督和履行自身信息公开义务的高度,来审视对记者采访权侵犯的事件,这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直面的问题。我们希望,深圳市有关部门能好好反思这一事件,给媒体和公众一个说法。
杨涛
相关文章
- ·食品安全的公众知情权不能打折
- ·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 ·医院未经患者签字做人流 侵犯知情权判赔9500元
-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无时间限制
- ·离婚隐瞒财产叩问夫妻知情权
-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 ·单方擅自延长试用期 单位被判侵犯员工知情权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 ·入伙人的知情权
- ·纳税人知情权的进步与缺失
- ·纳税人知情权的进步与缺失
-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 ·谈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 ·新旧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制度
- ·论公司知情权
- ·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
-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