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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论分析,而且可以指导人身损害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关键词]人身损害;责任形态;替代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第六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9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丰富了中国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形态,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对这些都做了原则的规定,再加上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责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按份责任,几乎涉及到了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所有的类型。对这些侵权行为类型在侵权责任形态方面的表现形式以及应当遵守哪些规则,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提出系统的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换言之,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i]

    侵权责任形态说到底,就是侵权责任形式的类型化。将侵权责任类型化,将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方式和基本规则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揭示其各自的规律,便于在实践中操作。根据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将侵权责任形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直接责任、自己的责任‘和替代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分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即-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的致害负责即-对物的替代责任……第二类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包括原告责任、被告责任两种,双方责任也分为两种,分别是过失相抵责任和公平责任。第三类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被告是一个人的、需要被告自己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则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形态。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形态,概括了侵权行为责任的一切形态。按照这些责任形态规则的描述,可以准确地确定在侵权责任构成之后,当事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ii]

    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的各种侵权责任形态,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差不多都提到过。这些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最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直接责任;[iii]如果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则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则为替代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对于第三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果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是补充责任。[iv]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责任,学校未尽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造成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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