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上)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论文摘要:因果关系问题给两大法系法官和学者们带来的思维痛苦已逾百年。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理论和学说,但是,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导言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1]
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2]
这对笔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我也深知如果自以为凭借一己之力、凭借本文就妄图将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解决,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天真可笑的。但借用古人的一句话:“高山仰止,景行行之;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因此,笔者所能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从对各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进行检讨入手,将自己通过对该问题长期的法律思考形成的些许思路予以标榜、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自以为是的因果关系理论构架,如果说这对于我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乃至整个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有所裨益、哪怕极其微小,这是笔者希望看到的,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和目的所在。
第一章、因果关系辨义
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导言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1]
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2]
这对笔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我也深知如果自以为凭借一己之力、凭借本文就妄图将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解决,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天真可笑的。但借用古人的一句话:“高山仰止,景行行之;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因此,笔者所能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从对各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进行检讨入手,将自己通过对该问题长期的法律思考形成的些许思路予以标榜、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自以为是的因果关系理论构架,如果说这对于我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乃至整个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有所裨益、哪怕极其微小,这是笔者希望看到的,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和目的所在。
第一章、因果关系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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