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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四种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有的网主在自己的域名中、网页上以及元标记中,埋置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等关键词,而且在网页源代码中多次重复这些关键词,致使本来打算通过搜索引擎查询权利人的网页时,侵权人的网页总是列在权利人网页之前,导致本来打算访问权利人网页的网民,转而访问了侵权人的网页。例如,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创办“实战彩票网”,内容丰富,彩票效果好,网民的日访问量达几千人次。另一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也创办了彩票内容的网站,取名为“足彩信息港”。但网站制作粗糙,服务低劣,生意冷淡,于是后者就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多次重复前者的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致使彩民搜索关键词“实战彩票网”时,弹出的网页必然是“足彩信息港”,给彩民造成两者是同一网站的错误感觉,严重影响前者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即使网主在网上声明所用的商标或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无关,但并不影响网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权的性质。隐性使用他人商标、单位名称、网站名称加以经营,真实地反映出网主意在靠搭他人商业信誉的便车,把网民引到自己的网站上,增加网民点击率,提高广告收入,所以网主行为无疑于网络以外“在商业或经营使用”。

  四、网络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

  网站链接就是网络服务者为网民提供“指路标识和桥梁”,使网民准确快捷到达所需网站。根据链接的方式不同,链接可分为普通链接、埋置链接。普通链接是网主在其网页上直接显示普通链接的标志,网民能够清楚地知道网主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埋置链接是将被链接的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网民并不一定知道网主网页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普通链因标识清楚双方的网站、网址,故不会发生侵权问题;而埋置链接因不出现被连接网站的名称、网址,足以造成网民误认为被链接的网站是该连接网站的一部分,涉嫌网页著作权侵权;同时,被链接的网页一旦被直接链接,网民通过该链接者看到的内容因跨过制作者网站首页,所以,已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网民的误认,而这种误认必然结果是浏览网站的网民的增加,而真正的网页制作者的网站网民减少,影响了被链接网站的广告收入,所以属于不正当竞争。

  如果被链接网站的作品有权利瑕疵(如侵犯著作权),提供链接的服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瑕疵的,主要由信息提供者或者网络服务者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网络服务者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网络服务者只有在明知或者权利人警告后,不消除的,才能认定有过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熊烈锁 宋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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