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2)
www.110.com 2010-07-12 10:42
②抽象原则:此地,必须将处分债权之让与契约与其原因行为(Kausalgeschaft),诸如买卖、担保契约、赠与等等区别开来。(注:魏振瀛前揭书,页353,见解相同。)根据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让与效力不取决于原因行为之效力,从而,即使作为基础的买卖不生效力,债权让与本身仍可以生效,不过被让与之债权可依不当得利(Bereicherungsrecht)法则请求返还(kondizieren sein)。而且,即使买卖被解除(gewandelt),业已让与之债权也可以要求返还。
③确定性原则:和其他的处分行为一样,债权让与也要以确定性原则(Bestimmtheitgrundsatz)、或曰特定原则(Spezialitatsprinzip)(注:黄立先生形象地称之为“一债一权原则”。)为基础:因为让与将导致债权在归属上的改变,因此必须明确让与契约针对的是哪个确定的债权。大多数情况下,所让与者为业已存在的个别债权,且事后又可以通知其债务人,自无问题。可是在债权的让与担保(Sicherungszession)中可能会面对其他的关系,因为在债权的让与担保中经常是把未来债权的此部分与彼部分分割移转,而且这种让与往往是秘密地、不通知债务人而进行的。和库存货物的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中的确定性问题相类似,在债权的让与担保中则要考虑债权在目前和将来的持续存在。
德国的通说认为,对于债权让与的效力而言,只要债权于其产生之时(im Zeitpunktder Entstehung der Forderung)是确定的,即为充分而且必要。此前,债务人和债权金额虽暂时无法辨识,亦无大碍。以特定物的将来销售而产生的价金请求权而为之移转,尤其是可能的,而且经常发生(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verlangertenEigentumsvorbehalt中即为如此)。但是,倘若相关的物品与其他物品一道被销售,价金乃为一个总价,而该相关物品的准确价格在共同的转让约定中又无法辨认时,则销售该物品所产生的价金请求权的让与,因无法确定而不生效力。
④未来发生的债权:一般认为,将来才发生的债权(erst künftig entstehenderForderung)之让与是可能的,是为预先让与(Vorausabtretung,antiziperte Abtretung)。此种让与于债权发生时生其效力。
在德国学理上,未来发生的债权又区分为有基础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的未来债权。Lanrenz教授认为,如果未来债权已有基础(bereits ein Grund gelegt),那么不仅该债权可以让与,而且由该基础所生之让与人的既有法律地位-期待关系-也可以转让。受让人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范围内可以主张将来之给付。(注:德民诉法(ZPO)259条“除第257条,第258条的情形外,根据情况,债务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虑时,也可以提起将来给付的诉讼”。参见谢怀轼老师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而且该债权将为受让人其人而发生(即受让人无需经过辗转取得ohne Durchgangserwerb,尽管该债权原本是为让与人而存在的)。(注:Medicus教授虽赞同有基础的未来债权之让与人自身有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但其不同意期待权之立刻移转。因为在德民中对此事先未为规划,且413条也只提及“其他权利”(anderer Rechte),未涉及期待权。又Larenz的观点在两个方面是有疑问的,一方面,此种将来债权之让与使得让与人即刻受其约束,抑或其仍得撤回让与表示;另一方面,在有数个相互抵触的处分存在时,哪一个处分有效力。为此,Medicus与通说之见解不同。Medicus,SAT,713段。)因此,受让人对于未来给付有权提起诉讼,对未来之债务人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如让与人破产时,已转让于受让人之期待权,不属于破产财团。(注:黄立:《债法总论》,自刊,1996年版,页635.)
- 上一篇:知识经济时代民法的变迁
- 下一篇: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相关文章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的认定
- ·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
- ·债权人可否就一方婚后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 ·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支
- ·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支
- ·一个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例评析
- ·如何在债务人破产中实现债权?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相关问题探讨(二)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相关问题探讨
-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
- ·债务人挟持债权人索取借条及财物如何定罪
-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
- ·为实现债权窃取债务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盗窃借条后假借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索款的行
- ·盗窃借条后假借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索款的行
- ·大同包装公司因其债务人向其转让债权未通知次
- ·担保人镜威公司受让债权后诉债务人粱金福偿还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