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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下)(4)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如前所述,末弘博士很早就开始主张对社会现实的认知,他曾经对由满州铁道株式会社组织实施的对中国东北地区农村习惯调查(1940

  —1942年)进行过理论性的指导。在指导中他曾经提出法习惯的非连续性涡流说=社会秩序的力学性构造说。这一学说已经超出了实用法学的范围,步入了对社会中法律生活进行科学性分析的轨道。他的这些理论对战后在日本盛行的农村习惯调查在理论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说末弘法学是战后法社会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回归点。

  在另一方面,戒能博士也深深地受到末弘博士的影响,对社会中实行的法(习惯法)表示出极大的兴趣。他曾经参加过前述中国东北农村习惯调查,并以调查的资料为基础,发表过《支那土地法惯行序说》。[80]另外还根据多年农村调查的积累,通过对明治初年大审院判例的分析发表过《入会权的研究》。[81]但是戒能博士在二战后曾经对但是农村调查的随意性,即仅通过对过去事实的记述便作为法社会学的成果等现象提出批判,同时指出仅强调“活法”而对习惯进行数量性收集,反过来再强调应该将这些习惯作为民众的法律予以保留,将会使日本在半封建体制下停滞不前。川岛和戒能两位博士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在日本实现市民社会。而这种实践性的目标恰好反映了战后日本全体国民希望打破以天皇制政体为支柱的日本半封建社会体制,从而在日本实现民主化这一愿望。但是川岛与戒能在对法社会学的认识上有所不同。川岛认为法社会学是可以超越历史社会存在的经验科学=社会科学的一个领域;与此相对,戒能认为法社会学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产物。

  第四,在战后日本法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学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二战前的日本本来处于萌芽阶段,后遭受军国主义镇压,一度搁浅。但是,在战后它又迅速得到了恢复。战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主要是以年轻的研究者为中心,以苏联的法律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展开,一度显现出兴旺蓬勃的景象。但是由于二战后冷战的开始,美国和苏联的对立,以及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成立,使美国对日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将原来对日本的非军事化要求变为经济自立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思法学对日本当时的政治形势抱有强烈的危机感,从而导致了在研究内容和方向等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者之间就研究内容和方向展开的争论;一是对法社会学提出诸多质疑和批判。对法社会学的批判主要出现在1949

  -1950年之间,其矛头直接指向川岛法学,他们认为在川岛法学的法概念中,缺少通过国家权力的强制这种从阶级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观点和立场。其最有代表性的是杉之原舜一博士于1949年发表的题为《法社会学的性格》的论文。[82]杉之原博士是从战前开始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在该论文中对川岛武宜提出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区别的理论提出批判。认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区别在于所约束的对象不同,裁判规范是直接通过国家权力对民众行动进行强制约束的规范。其本质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强制,因此将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放进同一法律范畴是对法的阶级性的抹杀。另外现行裁判规范在内容上与行为规范完全相反,而且贱踏行为规范的现象也不胜枚举。因此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的基础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在现实的裁判规范中,资本家是全副武装,而工人阶级是赤身裸体与之战斗,在这样的现实斗争中,裁判规范的本质已经暴露无遗。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战后的日本,随着社会的变化得到了不断的发展,而且在比较法学界一直占据着自己应有的地位,如日本第二大法学会日本比较法学会中一直有社会主义部会,这一部会在90年代初苏东政体发生巨变后也曾经讨论过更改其名称,但之后仍然保留着原来的名称,只是在内容上有了一些变化,即前苏联法已经不再占据主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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